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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税是什么意思
释义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 遗产 和赠与财产的 调节 ,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 被继承人 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 征收的税。“总遗产税制”即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称“死亡税制”。这种税制是以死亡人为名义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采行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税设计上不考虑遗产的去向,税率设计依据遗产净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先征税后继承。其理论上是以死亡人为纳税义务人,具有税制简单、税源有保证、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等优点。其缺点是有失公平和合理。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一般采行累进税率,税负高低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征管手续复杂,征收成本高,但较为公平、合理。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波兰、荷兰、保加利亚等。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这种模式是对前述两种课征模式的综合运用,不但有利于源泉控制,而且体现了税收公平,但实务操作颇为不易。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我国有关财产继承、财产登记、财产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等因素,我国的遗产税宜采用总遗产税制。这样,才有利于监控税源,便于征管,防止偷漏税。同时,因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密切相关的两个税种,所以应同时开征,配套实施,以求实效。与总遗产税制相对应,我国的赠与税也宜采用总赠与税制,这样才能达到既简便易行,又能有效防止逃税避税的课征效果。公民收入宜实行“双向申报”,一是公民个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二是向个人支付薪金报酬的单位、个人也应向税务部门申报支付的数额。采取“双向申报”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避免税源流失。同时,还应更新传统的财产观念,逐步实行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以防止逃税避税情况的发生。
    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不动产、重要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正确确定应税遗产、赠与财产的价值,是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关键。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存的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评估力量,着手建立一个高水平、精干、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以便从总体上降低财产评估费用,并保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为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的规范征管奠定基础。遗产税的纳税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赠与税的纳税人(赠与人)应按年申报纳税。任何与管理个人财产有关的部门,没有税务机关开具的遗产税、赠与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不得办理相应的转让财产的手续。
    遗产税和赠与税应由纳税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义务人应在继承遗产开始之日或赠与事实发生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原则上应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纳,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或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实物形式缴纳或分次缴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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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