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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什么?
释义
    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紧随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对于这些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青岛市相关法律规定: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
    1、经济适用房注满5年(含)以上;
    2、经济适用房尚未住满5年,只能出售给有经济适用房指标的人。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
    二、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种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
    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2、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
    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
    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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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