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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疾险中红斑狼疮肾病既往病史的证明是否可以通过药品销售记录来实现?
释义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红斑狼疮肾病属于重大疾病,既往病史是理赔的重要因素。药品销售记录不能作为唯一证明,但可以作为辅助材料。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谎报重要事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认或者不承认赔偿、提出异议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的决定。
    3.《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并有权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病案和门(急)诊病历,记录病情、诊断、治疗和转归情况等。
    5.《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数量、批号、有效期、销售时间和销售对象等信息。
    总结:药品销售记录可以作为重疾险理赔中红斑狼疮肾病既往病史的辅助证明材料,但不能作为唯一证明。被保险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明材料。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谎报重要事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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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