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行政复议后,中止的复议的情形包括: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3、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6、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后,中止复议的情形包括: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