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我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是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