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吉林涉外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吉林涉外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八条: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吉林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九)双方为非内地居民还应符合民政部文件(民函〔2004〕76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吉林涉外华侨婚姻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三、吉林涉外华侨婚姻登记办理费用
    不收费。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2: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