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 |
释义 | 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的原因有: 1、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手段不合法。证据必须要有合法性,录音证据当然也不能例外。侵犯他人隐私,是法定的排除事由。正常情况下,面对面谈话录音或者通话录音中,不要出现涉及他人隐私的话语,切记不能采取窃听手段。 2、录音证据不完整,经过了剪辑和截取。录音证据要保持完整性,不能擅自剪辑和截取,避免法官误认为己方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办案中发现,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从长录音中进行了截取,究其原因,说了为了突出重点,这是很大的一个误区。 3、类似于吵架情形,双方出现过激言语。吵架时,有的人口无遮拦,喜欢赌气说话,陈述的事实极有可能不是真实情况。如果准备收集录音证据,要尽量做到心平气和,不要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有理不在声高,耐心冷静的对话,更像是事情经过的还原。 4、原始录音删除或者原始载体损毁。用于录音的设备,要保存好,即使已经把录音拷贝了出来,也不要在原始载体上删除。证据都是看原件的,拷贝版本的实质是复制品。 证据三性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有效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1、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2、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3、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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