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必须要先了解清楚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并对这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进行认定,才能弄清楚为什么法院判定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这就对于田某来说,当她在马女士车上的时候,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孙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这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