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
释义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一、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二、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 一、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就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 三、管理人对于其管理的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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