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为犯是抽象危险犯吗 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 放火罪 、 爆炸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等。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 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 销售假药罪 等。 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的危险相比,具体的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具体的危险则要看它的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两者是否能结合在一起了。 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结果的危险,最典型的就是 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抽象危险犯,而 生产销售劣药罪 是具体危险犯 因此, 危险驾驶罪 根据 刑法 条文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 拘役 ,并处 罚金 。是对具体行为作出的规定,并未要求其造成严重后果,因而是抽象危险犯。 这个字的意思就是刑法的很多规范与 侵权 行为法调整的范围实质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比如二者都各国刑法的分则中具体犯罪常有举止犯能力的标准更抽象。 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没有准确的定位,主要原因是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行为犯无法区分,许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来说仍然有所不足,本文尝试从外部途径,即立法者的立法价值取向去分析两种犯罪类型,以求找寻之界限。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抽象危险犯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