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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是怎样的
释义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二、选拔程序
    (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对高等院校以外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属中央和国务院宣传文化部门的,由中央宣传部按照下达的指标负责归口选拔;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
    (三)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选拔的人选,包括中央宣传部归口选拔的人选均送人事部综合。由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三、津贴数额、发放原则和经费来源?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仍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四)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关于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在申请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做出特殊贡献的人群才是可以有机会进行申请的,在进行申请之后,如果是发现在进行申请的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那么,就会取消特殊津贴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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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