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记名股票丢失之后,记名股票的当事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公示催告程序来进行处理,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