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医学证明是不是出生证 |
释义 | 是。出生证也就是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办理出生证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证办理流程: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 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 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签发。 在边远山区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活产婴儿, 由新生婴儿常住地或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经接生员签字后加盖乡镇卫生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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