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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人大常委什么级别
释义
    律师分析:
    省人大常委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担负着颁布、修改和废止法律、监督政府工作等职责。根据不同级别的区域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四种级别。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行政区划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每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及其他委员组成,主席由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颁布、修改和废止本行政区域内的法规;2. 解释法规及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定;3. 审查和批准行政区划的调整;4. 审查和批准行政机关的组织规定。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具有其他监督和管理职责,如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和预算、考核本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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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