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漏答辩意见能否作为再审理由 |
释义 | 不可以。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表现在,它不是一种具有普遍纠错意义的诉讼程序,而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是审理裁决民事争议的一种独立程序,而依赖于其他诉讼程序而存在,没有其他诉讼程序就不可能有再审程序,不能在没有原审程序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程序。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应当是,原审程序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争议没有经过原审程序的审理和裁决,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对该民事争议进行裁判。 一、审查监督和再审应该是一样的意思么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两者从含义上是一样的,所以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怎样推翻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案件中存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等重大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如果经过审理确实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推翻了冤假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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