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
释义 |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根据危害程度不同,我国对危险品包装的强度要求也不同,大致分为3类: I类包装,适合货物具有极大危险性,对包装强度要求高的类别; II类包装,适合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对包装强度要求较高的类别; III类包装,适合货物具有较小危险性,对包装强度要求一般的类别; 以上3种危险品包装类别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货物闪点来决定的。比如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等在自然环境中触发条件简单但破坏力极大的危险品品类,一般需要使用Ⅰ类包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杜绝其发生意外的可能。 化工领域常用的包装容器有: ①1G纤维纸板圆桶,4G单、双瓦楞纸箱; ②1A1钢制不可拆装桶项圆桶闭口钢,1A2钢制可拆装桶项圆桶开口钢桶; ③1B1铝制不可拆装桶项圆桶闭口铝桶,1B2铝制可拆装桶顶圆桶开口铝桶; ④1G纤维圆桶纤维圆桶,1H1塑料不可拆装桶顶圆桶,1H2塑料可拆装桶顶圆桶; ⑤5H1塑料编织无内衬或涂层的袋,5H3塑料编织防水的袋;5M2多层纸塑防水纸袋; ⑥6HA1塑料容器在钢桶内复合包装,6HA2塑料容器在钢条或钢皮箱内复合包装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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