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纳税大户子女入学政策 |
释义 | 厦门纳税大户子女入学政策是: 一、申请材料 1.就学申请表。 2.高管任职证明。 3.亲子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 4.最近一年的社保缴交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个税证明亦作为高管佐证材料)社保在母公司(总公司)缴纳的,须同时提交社保缴交证明、纳税大户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完税证明,以及母子公司股权关系证明。社保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人力资源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申请小学转学、住房属购买的,还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以上材料提供1份,均需加盖纳税大户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二、转学生特别规定 7.对幼儿园转学申请,因已无学位不予受理。 8.对小学转学申请,属外地户口已在厦就学的,因存在就学政策重复、冲突等情况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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