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面清查一般是在什么时进行 |
释义 | 一、企业实施全面清查的时机,全面清查涉及的内容多,工作量大,范围广,清查费用相应较高,一般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年终决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 (2)企业撤销、合并、分立或发生隶属改变关系时,以明确经济责任; (3)企业清产核资或进行资产评估时,以摸清家底; (4)企业发生其它重大体制变更或改制时。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 二、全面清查又称整体清查是对企业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对。在年终决算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摸清家底,保证生产的正常需要。全面清查是对属于本企业所有或存放在本企业的所有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点和核对。 三、全面清查的特点 清查的内容全面,清查的范围广泛,能够全面核实会计主体所有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情况;但全面清查需要投入的人力多,花费时间长。 四、全面清查的对象 (1)各种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固定资产; (2)材料、在售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流动资产; (3)现金、银行存款等各种货币资金; (4)在途材料、在途货币资金等在途资金; (5)各种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的债权债务等结算资金; (6)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与代销的材料、商品物资,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 (7)代外单位加工、保管的各种财产物资等。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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