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希望以下的规定对您有所帮助,如没有帮助,麻烦您电话说明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 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政办发[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9-4 执行日期:1999-9-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务必于9月15日前,使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得到兑现。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 试用期的工资 待遇。提高后的 试用期工资 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90元。 (四)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待遇。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直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驻呼市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注册)。为了准确掌握自治区驻盟市机关性质、人员结构以及经费拨款情况,凡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先将有关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到单位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增资审批手续。 (二)各盟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确定。各盟市在办理工资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注册时),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90元。 (四)对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待遇。自治区驻盟市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民办教师工资待遇调整问题,先由自治区教委对民办教师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会同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 (六)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系统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时,要相应冲销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直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驻呼市事业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注册)。为了准确掌握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性质、人员结构以及经费拨款情况,凡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先将有关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到单位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增资审批手续。 (二)各盟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确定。各盟市在办理工资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注册时),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通知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分别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直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驻呼市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审批;各盟市、旗县及自治区驻盟市单位离退休人员如何审批,由所在盟市自行研究决定。 (二)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审批时),将此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统计表》和离退休费兑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