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县纪委书记是县委常委中的一个,一般为副处级。县纪委常委最低职务也是相当于副部长,最低级别也是副科级,当然可为正科级,这由各地根据干部队伍配备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客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