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火腿肠出现了质量问题怎么来要求赔偿,需要那些流程 |
释义 | 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交通费等。财产损失赔偿可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索赔时效为两年,超过时效将不受理。产品交付至事故发生超过十年的损害请求权丧失,但若明示安全期在十年以上,仍可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二、财产损害赔偿: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结语 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赔偿责任属于生产者时,销售者可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若销售者无法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造成他人损失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索赔时效期限为两年,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产品交付至事故发生超过十年,请求赔偿权丧失,但若明示安全期超过十年,仍可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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