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刑事法庭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中国不在内,成员国有阿富汗、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中非、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肯尼亚、韩国等国;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惯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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