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使用权资产不是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发生时应计入"使用权资产"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取消了承租人融资租赁以及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的特点如下: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