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旧户口本没盖作废还可以用吗 |
释义 | 旧的户口簿是不能够继续使用的,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领取新的户口本时,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原来的户口本,就不能再使用了。原则上,颁发新的户口本时,旧的户口簿要收回去的,旧的也有用,派出所在换发新证的时候也会在旧的户口本上加盖某一页的注销章。户口簿因破损或者是丢失补办,之前旧的就会作废了,如果是破损换新,户籍管理中心是要收回旧的户口簿,如果是遗失找到要交给户籍管理中心进行作废处理。所以说补办之后的旧户口本是没有用的。以上海市为例。 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内人员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经户内所有人员同意,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遗失个人户口卡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予以补发。 《上海市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第一条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上海市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第二条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上海市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第三条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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