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询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权益 |
释义 | 消费者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查询产品质量问题,也可向市场监督局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和商品服务质量问题。 法律分析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消费者现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查询,还可以向市场监督局管理局查询。 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条如下。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拓展延伸 消费者维权: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 消费者维权是指通过法律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面临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拥有查询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厂商或销售者提供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维修、退换货、索赔等。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消费者组织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是为了确保公平交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查询权利,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市场监督局查询。相关法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组织也承担着社会监督的责任。消费者维权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权益,包括维修、退换货、索赔等。消费者应当积极行使权利,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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