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股票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