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四川为例,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法律依据: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