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提出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能退还。但如果夫妻未共同生活或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需要退还。不退还情况包括:已登记结婚并同居;未登记但同居两年以上;未登记但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未登记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死亡。结婚三个月女方提出离婚的,彩礼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还。但是,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是对方因为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则需要退还。以下情况不予返还彩礼: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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