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