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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开庭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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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