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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贸易代理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对外贸易代理合同的内容即指对外贸易代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勤勉义务。代理人应根据委托合同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并对由于过失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诚信、忠实义务。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委托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③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如实报告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向委托人申报账目,交付相关资料文件。④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中了解到与被代理人有关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应予以保密,代理人也不得利用这些资料同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⑤对外索赔或理赔。代理人应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对外索赔或理赔。⑥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为维护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但如客观情况有此需要,或贸易习惯上允许,或经征得委托人同意者,不在此限。⑦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收取佣金权。代理人完成代理事项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委托人索取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②求偿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③核查委托人的账册,以便核对委托人支付的佣金是否正确。④留置权。如果委托人欠付代理人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时,代理人对于委托人交给他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以抵消委托人欠他的款项。⑤代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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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