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资金贩子”有恃无恐,与外界资金使用者相勾结,以正当的经营活动做掩护,使巨额资金从金融机构非法流出,体外循环。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金融掮客又开始蠢蠢欲动,他们利用一切融资的术语和手段以及大量的“担保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打包贷款”、“以存放贷”等虚假融资信息从中获利。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七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