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之债与连带债务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什么是连带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是指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根据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法定连带之债和意定连带之债。例如: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连带之债。 二、连带责任人是否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 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