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享受10%津贴岗位的范围,除上述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