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名次或每多创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分别按该奖励名次奖金标准或创纪录奖金标准增发一份奖金。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份评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至二份评奖;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三份评奖。 法律依据: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