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员资料丢失,是否就说明不是党员了 |
释义 | 档案丢了还是党员,但要求提供补办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不承认党员资格。 党员档案丢失后,本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单位党组织要与发展其成为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及工作过的单位取得联系,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并补办入党志愿书。现单位党组织要在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补办党员入党材料,一般按照作出情况说明、出具证明材料、支部提供现实表现、基层党委审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补办: 1.作出情况说明:由党员本人向所在基层党委书面如实报告入党过程、工作经历、组织关系转接等情况,基层党委填写补办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2.出具证明材料:党员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情况说明后,向发展该同志入党的县级以上(含县团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发函,请求提供入党介绍人、通过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通过该同志转为正式党员等相关证明材料。若为本地发展的党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门通知发展该同志入党的党组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党支部提供党员现实表现材料:党员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实相关情况后,交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通知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该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提供现实表现材料,交基层党委。 4.基层党委审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承认其党员身份的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和党支部提供的现实表现材料,一并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5.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承认党员身份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无法认定党员身份的,党支部接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作出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后,要以适当方式宣布,并及时通知本人;对能认定党员身份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补办入党材料。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修改)》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