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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州人才集体户口迁入核准办事指南
释义
    一、办理条件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二、办理资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
    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收养证、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
    凡符合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人员,因住房调整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合法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二)符合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9-2号行政(市民)服务中心二层39号公安局户籍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
    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九十八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九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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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