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于不动产抵押采纳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为(1)登记优先原则,即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为标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同时同序原则,即若抵押权为同时登记,则同时生效,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