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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北京新生儿上户口流程
释义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申请入北京户口的,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如下:
    1、持上述相应材料到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新生儿入户申请。
    2、派出所审核《生育服务证》有否盖有计生部门的有效印章,无章为无效证件,不予入。
    3、派出所核对当事人申请入户地与《生育服务证》发证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暂不入户,由当事人持户口本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变理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副页背面盖章注明后,方给予入户。
    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
    2、申请入北京户口
    注意: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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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