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以删除吗 |
释义 | 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的管理规定要求公民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且曾用名一般不可删除以避免档案缺失影响后续申请。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 你好,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正常规定曾用名不可能删除,如果你以前有一部分档案是使用的曾用名,那就是不能删除,如果删除就是档案缺失,以后连退休都不能申请。 拓展延伸 如何办理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变更手续? 办理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变更手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首先,您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等。接受办理的工作人员会核对您的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然后,您需要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并等待审批结果。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为数个工作日至数个月不等。如果审批通过,您将会收到新的户口本,上面将不再显示曾用名。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办理前与当地派出所联系,获取准确的办理信息。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变更手续需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等。审批结果将在数个工作日至数个月内出炉。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因地区而异,请提前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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