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下: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3、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5、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规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综上所述,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