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中的通知方式是否可以采用电子邮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商事合同的惯例,通知可以采用任何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但是,具体是否接受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2.《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的,使用电子文本的,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电子文本的要件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0条:“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包括传真、快递、电报、电子邮件等。” 4.《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何种方式进行通讯,包括何种语言使用、何种格式采用以及是否使用电子方式等。” 因此,涉外合同中是否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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