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