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享有有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而解除。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而解除。 (四)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 (五)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六)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过程中,需注意出租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一、合同内容应该具备哪些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名称、姓名和住址的确定,能够是合同固定化、特定化。 (二)标的;所谓的标的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象。确定标的物的交付能够使合同关系产生或者消灭。 (三)质量与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二、网贷不给放款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网贷不给放款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为贷款合同未成立,签完网贷合同后不给放款的可以单独解除合同,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对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