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要求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满一年后,不用非得按照半年或一年考察时列发展对象,条件成熟就能列发展对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