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房改房出售政策 |
释义 | 一、房改房交易政策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 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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