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正式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嫌疑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权利人明确的房地产的查封。人民法院依法对下列未进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的查封是预查封: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贩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的父母出售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 办理查封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有权机关提交的生效法律的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嘱托文件(原件); 2、委托查封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3、送达查封文件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