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的重大贡献是 |
释义 |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五条 《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 《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十七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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