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公司法》有关财务报表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客观: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第八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 公司章程 中载明。 (二)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