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
释义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治安特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特业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相互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各类治安特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治安特业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一、治安特业包括: 1.旅馆业; 2.公章刻制业; 3.典当业; 4.开锁业; 5.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6.机动车维修业; 7.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按摩服务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特业。 二、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2.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特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治安特业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商务、地方金融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安特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