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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释义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治安特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特业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相互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各类治安特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治安特业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一、治安特业包括:
    1.旅馆业;
    2.公章刻制业;
    3.典当业;
    4.开锁业;
    5.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6.机动车维修业;
    7.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按摩服务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特业。
    二、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2.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特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治安特业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商务、地方金融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安特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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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6:16